(三)總結評估階段(2023年6月)。
露天轉井工開采礦山企業要組織本單位相關部門和人員或者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評估,形成經主要負責人簽字的總結評估報告,于2023年6月10日前報送負責日常監管的礦山安全監管部門。
地方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在企業總結評估的基礎上,全面總結評估轄區專項整治工作,查找出現的主要問題,總結提煉好的經驗做法,提出加強該類礦山安全監管的意見建議。市、縣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送總結評估報告。各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要對轄區的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綜合評估,于2023年6月底前將總結評估報告(含附件2、附件3)報送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將選擇整治難度大、問題多的地區和礦山組織開展評估督導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開展露天轉井工開采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是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防止屢屢重蹈覆轍,有效防范化解礦山重大安全風險的一項重要舉措。礦山企業要充分認識露天轉井工開采礦山生產工藝復雜、管理難度大、安全風險高的特征,正確認識無論以什么名義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礦都存在尾礦泄漏的風險、堆存廢石都存在坍塌的風險,必須嚴格按照尾礦庫、排土場相關規定進行設計、建設和管理。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格露天轉井工開采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批,礦體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礦山,原則上不得采用地下開采方式。
(二)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主要負責人牽頭組織轄區專項整治工作,要針對轄區礦山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切實把專項整治工作做細、做實、做深。露天轉井工開采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是本企業專項整治的第一責任人,要組織制定并落實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資金、物資、人員和措施,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
(三)嚴格監管監察執法。地方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要將露天轉井工開采礦山作為現場檢查執法的重點對象,對主動報告問題隱患的企業,可依法免于處罰或者從輕處罰;對檢查發現未主動報告問題隱患的企業,要依法從重處罰。對專項整治工作不認真、走過場的,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礦或者廢石但不依法履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批手續的,未按安全設施設計生產建設的企業,要依法查處,對相關人員嚴肅追責問責。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要持續跟蹤、一盯到底,督促限期完成治理。對不能保證作業人員安全的,要依法依規責令停產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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