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
《地下礦山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地下礦山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已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2023年第28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請各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所有礦山企業,并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3年11月22日
地下礦山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降低動火作業安全風險,防范遏制火災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井工煤礦井口房、井筒和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內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煤礦井下其他地點嚴禁動火作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動火作業是指進行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及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作業,包括電焊、氣焊(割)、噴燈焊接加熱及電鉆、砂輪打磨等作業方式。
第四條 地下礦山動火作業嚴格執行“一項動火作業、一個安全技術措施、一張動火作業票”制度。
第五條 施工單位在動火作業前填寫動火作業票,分管礦領導組織施工單位和機電、通風、技術、安全管理等部門進行現場勘查,制定動火作業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按程序審批,動火作業票經礦長簽字批準,方可施工。
第六條 動火作業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中應當明確動火作業時間、地點、作業方式、作業內容、作業流程、可能出現的風險及管控措施。動火作業前,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組織動火作業、噴水等人員宣貫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簽字確認。
第七條 施工單位要做好動火設備出庫、入井、使用、整理、升井、入庫全過程安全管理,并做好記錄。動火作業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應當使用礦車運輸,設置防震膠圈、防護帽,輕裝輕放、綁扎牢固,嚴禁同車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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