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施工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動火現場作業條件驗收合格,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確認,且報告礦調度室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動火作業:
(一)在井筒和傾斜巷道內動火作業時未停止提升運輸作業的,未檢查和清除井窩內的油污和可燃物的;
(二)以動火點為中心周圍20m范圍內有高壓容器、油箱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煤層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未采用砌碹或者噴漿封閉的;
(四)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動火點未實現全負壓通風的;
(五)動火點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未設置供水管路、無專人負責噴水的;
(六)未清理或者隔離焊渣飛濺區域內可燃物的;
(七)在井下配電室、高壓電纜等附近動火作業未采取防火隔火措施的;
(八)動火點未設置滿足需要的滅火器、滅火沙等滅火器材的;
(九)氧氣瓶、乙炔瓶距離動火點不足10m的,或者其間距不足5m的。
第九條 動火作業操作人員持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前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安全確認,不具備動火條件的,應當拒絕作業。
第十條 在井口和井筒內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在主要進風井巷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回風側所有人員。
第十一條 煤礦井下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不超過0.5%、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突出礦井井下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第十二條 動火作業過程中,環境或條件發生不利變化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及時采取處置措施,并上報礦調度室。
第十三條 動火點具備視頻監控條件的,調度室值班人員要對動火作業進行全程視頻監督,發現不具備作業條件的,立即下達停止作業指令。
第十四條 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動火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掉落的火星或其他高溫物質。
第十五條 動火作業結束后,要對作業現場再次用水噴灑,并安排專人在作業地點檢查1h,發現異常,立即處理。施工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動火作業現場的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填寫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動火作業監控視頻、動火作業票由礦調度室統一連續編號保存,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年。
第十七條 礦山企業上級公司應當強化動火作業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持證上崗、作業地點安全條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落實、現場作業監控等情況。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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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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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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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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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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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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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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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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