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5號)有關要求,考慮到尾礦庫閉庫必須在1年內完成閉庫治理并銷號,周期較短,刪除閉庫尾礦庫提取安全生產費用要求。
第十二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防冒頂片幫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設施設備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測監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機械化、智能化建設,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智能化、機器人等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銷庫費用支出;
(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二)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解讀】
本條是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十八條修訂。由于非煤礦山礦種多、數量大、地質條件復雜,其事故類型也存在多樣性,包括冒頂坍塌、中毒窒息、邊坡垮塌、爆炸、透水、墜罐跑車、尾礦庫潰壩、火災等事故類型。特別是地下礦山中毒窒息和火災事故、露天礦山邊坡垮塌事故、尾礦庫潰壩事故隱患易引發重大事故,成為當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和防治重點。為遏制重大事故發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費用主要用于重點災害防治,具體使用范圍包括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安全避險設施設備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配置以及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尾礦庫監控等十二個方面。與原辦法相比,除增加其他行業企業相同增加的支出內容外,補充增加防冒頂片幫設備以及尾礦庫銷庫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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