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石油天然氣(包括頁巖油、頁巖氣)開采是指陸上采油(氣)、海上采油(氣)、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動。
煤層氣(地面開采)企業參照陸上采油(氣)企業執行。
【解讀】
本條是適用辦法的石油天然氣開采行業的屬性內涵。
基于石油天然氣開采與其他非煤礦山開采的作業活動、安全生產投入方向以及安全監管的差異化,本次修訂將石油天然氣開采單列,按照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范圍表述,對其行業屬性內涵重新定義。鑒于煤層氣(地面開采)開采技術工藝與常規天然氣相似,規定煤層氣(地面開采)企業參照陸上采油(氣)企業執行。
第十四條 陸上采油(氣)、海上采油(氣)企業依據當月開采的石油、天然氣產量,于月末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其中每噸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氣7.5元。
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企業按照項目或工程造價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及時向工程承包單位支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儲備油、地下儲氣庫參照危險品儲存企業執行。
【解讀】
本條是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
根據石油天然氣開采單位對原油和天然氣開采安全生產投入測算,調整并細化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分類提取標準,石油開采企業提取標準由每噸原油17元提至每噸原油20元,天然氣開采企業提取標準由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提至每千立方米原氣7.5元。補充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企業提取標準,基于實務中,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等油田工程技術服務企業與油田企業結算的工程總費用通常包含甲方單位提供的油套管、水泥、泥漿、陶粒、石英砂等材料費用,從工程計價角度,預算時甲供材必須進入綜合單價,但工程結算時一般由甲方直接扣款,若不剔除甲供材而直接采用項目整體工程造價測算安全生產費用,將較按照實際工程建設造價計提的比例虛高,這部分費用不應作為安全生產費用的計提基數,因此,規定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企業按照項目或工程造價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及時向工程承包單位支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鑒于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儲備油、地下儲氣庫安全風險高,生產運行過程中存在油氣泄漏、火災爆炸等風險,增加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儲備油、地下儲氣庫計提安全生產費用規定,由于其物品性質及儲存方式與危險品儲存相似,規定參照危險品儲存企業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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