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金屬冶煉企業應根據事故類型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
第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及運行保障經費依法依規在金屬冶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金屬冶煉企業應切實保障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經費。在金屬冶煉企業集中的地方,應急管理部門可協調予以適當經費補助。
第三章 救援職責與任務
第十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主要職責:
(一)學習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根據單位安排協助做好生產安全風險和事故的防范化解工作;
(二)做好常態化備救備援保障,積極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三)參與本企業安全檢查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
(四)開展應急演練,做好人員、裝備和通訊等應急準備;
(五)組織、參加本企業事故應急救援宣傳和培訓;
(六)有計劃開展應急救援訓練,做好隊員的考評和能力認定工作,增強實戰化能力;
(七)與生產規模較小的企業簽訂救援協議后,協助簽約企業開展預防性檢查、制定應急救援措施;
(八)參加政府部門組織開展的應急演練和社會救援;
(九)落實政府部門及本單位交付的其它救援等臨時性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建立安全技術和裝備物資管理檔案(臺賬),掌握本企業和簽約企業的應急預案、主要危險裝置及重點崗位的安全狀況,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制定搶險處置方案,明確處置人員和裝備。
第十二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加強計劃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計劃內容包括:培訓、訓練和演練、預防性安全檢查、裝備管理和檢修等,做到年度有計劃和總結,季度有安排,月度有工作學習日程。工作制度包括:救援工作制度,值班制度、預防性檢查制度、訓練培訓制度、演練制度和裝備器材檢修保養制度、會議制度等。
第四章 培訓、演練與救援
第十三條 應急救援隊伍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有關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個體防護器材的使用和安全防護措施;
(四)應急裝備、器材操作規程和實操能力;
(五)事故起因的鑒別和金屬冶煉事故處置基本技術要求;
(六)事故處置過程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七)應急通信聯絡方法;
(八)典型金屬冶煉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
第十四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對熔融金屬泄漏、煤氣泄漏以及其它原因導致的火災、爆炸、中毒、窒息、坍塌、觸電、機械傷害、物體打擊、高處墜落等其它事故,結合有限空間、特種設備進行有針對性的應急救援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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