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時,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裁定。
第七十五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布進站客車的類型等級、運輸線路、配客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信息,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秩序。
第七十六條 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30分鐘前備齊相關證件進站并按時發車;進站客運經營者因故不能發班的,應當提前1日告知客運站經營者,雙方要協商調度車輛頂班。
對無故停班達7日以上的進站班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報告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七十七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乘車指示、行李寄存和托運、公共衛生等服務設施,按照有關規定為軍人、消防救援人員等提供優先購票乘車服務,并建立老幼病殘孕等特殊旅客服務保障制度,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加強宣傳,保持站場衛生、清潔。
客運站經營者在不改變客運站基本服務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客流變化和市場需要,拓展旅游集散、郵政、物流等服務功能。
客運站經營者從事前款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七十九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行包。
第八十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八十一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照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原則上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客運車輛進行一次審驗。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法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
(三)車輛類型等級評定情況;
(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道路運輸證》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客運站、旅客集散地對道路客運、客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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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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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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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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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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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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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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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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