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包車除執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的設區的市,單個運次不超過15日。
第五十八條 省際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0)、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1)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式樣印制,交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客運經營者配發。省際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和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在一個運次所需的時間內有效。因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而使用的省際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有效期不得超過30日。
從事省際包車客運的企業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要求,通過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向車籍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省內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式樣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第四章 班車客運定制服務
第五十九條??國家鼓勵開展班車客運定制服務(以下簡稱定制客運)。
前款所稱定制客運,是指已經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經營者依托電子商務平臺發布道路客運班線起訖地等信息、開展線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靈活確定發車時間、上下旅客地點并提供運輸服務的班車客運運營方式。
第六十條 開展定制客運的營運客車(以下簡稱定制客運車輛)核定載客人數應當在7人及以上。
第六十一條 提供定制客運網絡信息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以下簡稱網絡平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備案等有關手續。
第六十二條 網絡平臺應當建立班車客運經營者、駕駛員、車輛檔案,并確保班車客運經營者已取得相應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駕駛員具備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從業資格并受班車客運經營者合法聘用,車輛具備有效的《道路運輸證》、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六十三條??班車客運經營者開展定制客運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班車客運定制服務信息表》(見附件12);
(二)與網絡平臺簽訂的合作協議或者相關證明。
網絡平臺由班車客運經營者自營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項材料。
《班車客運定制服務信息表》記載信息發生變更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重新備案。
第六十四條 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定制客運車輛隨車攜帶的班車客運標志牌顯著位置粘貼“定制客運”標識(見附件7)。
第六十五條 班車客運經營者可以自行決定定制客運日發班次。
定制客運車輛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在道路客運班線起訖地、中途停靠地的城市市區、縣城城區按乘客需求停靠。
網絡平臺不得超出班車客運經營者的許可范圍開展定制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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