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運班車不按照批準的配客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日發班次下限行駛的;
(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運行的;
(三)擅自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四)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的;
(五)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
(六)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
(七)開展定制客運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發車前對旅客進行安全事項告知的。
違反前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許可。
客運經營者強行招攬旅客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許可。
第一百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等情形,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吊銷相應許可。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允許無經營證件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
(三)允許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發車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客運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設立的停靠點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擅自改變客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的;
(二)不公布運輸線路、配客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的。
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本規定,網絡平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布的提供服務班車客運經營者與實際提供服務班車客運經營者不一致的;
(二)發布的提供服務車輛與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三)發布的提供服務駕駛員與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四)超出班車客運經營者許可范圍開展定制客運的。
網絡平臺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車輛或者駕駛員開展定制客運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零四條 本規定所稱農村道路客運,是指縣級行政區域內或者毗鄰縣間,起訖地至少有一端在鄉村且主要服務于農村居民的旅客運輸。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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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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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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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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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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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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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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