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學員滿意度評價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開展情況等內容。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學員滿意度評價應當包括教學質量、服務質量、教學環境、教學方式、教練員評價等內容,具體實施細則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及時辦理備案手續,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是否備案、是否保持備案經營項目需具備的業務條件、備案事項與實際從事業務是否一致等情況的檢查。
監督檢查活動原則上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檢查人員,嚴格遵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法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已經備案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未保持備案經營項目需具備的業務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將整改要求、整改結果等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運用,強化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教練員的信用監管。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協同監管機制,及時向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備案、停業、終止經營等信息,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跨部門聯合監管。
第四十七條 鼓勵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相關行業協會健全完善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備案變更的;
(三)提交虛假備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原備案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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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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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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