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在備案的教練場地開展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學員結業考核或者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未完成培訓、未參加結業考核或者結業考核不合格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培訓車型、培訓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投訴方式、學員滿意度評價參與方式等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聘用教學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教練員檔案、學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教練員檔案主要信息和有關統計資料等信息的;
(五)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六)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七)未按規定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的;
(八)未按規定開展教練員崗前培訓或者再教育的;
(九)未定期開展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結果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按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
(二)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的;
(三)教學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崗前培訓或者再教育的;
(六)在教學過程中將教學車輛交給與教學無關人員駕駛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辦理備案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公布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16年4月21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號公布的《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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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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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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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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