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客運站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于12學時。
汽車客運站接收實習學生的,應當將實習學生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汽車客運站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可自主開展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也可委托對外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業務的機構或者其他汽車客運站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有記錄并建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個月。
第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階段性安全生產工作;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通報和布置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薄弱環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可與安全生產例會一并召開。
發生重特大道路客運生產安全事故、本單位發生站內人員傷亡事故或者在本單位發出的營運客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或者安全生產例會進行分析通報,并提出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措施。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安全生產例會應當有會議記錄并建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個月。
第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指標進行細化和分解,制定階段性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并根據安全生產責任進行考核和獎懲,定期公布考核和獎懲情況。
第二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登記臺賬和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推行現代化科學管理方法、信息化管理技術,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為客運駕駛員和乘務員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和臨時休息場所。
第二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暢通,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確保齊全有效。
第二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演練。一級、二級汽車客運站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預警和應急響應、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設備儲備及調用、人員疏散轉移等內容,并根據需要及時修訂。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以下簡稱“禁限運物品”)查控制度,按照《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開展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