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七條 從事貨運代理(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并持有關登記證件到設立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或者備案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貨運站名稱、經營場所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辦理備案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
第三章 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一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按照規定要求取得的《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按照規定要求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二十五條 營運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按照規定要求取得的從業資格證。
第二十六條 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二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二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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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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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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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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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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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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