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四十七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配發《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道路運輸證》上做好審驗記錄;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五條 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五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將其違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將其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通知違法車輛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能否通過車輛年度審驗和決定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重要依據。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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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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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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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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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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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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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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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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