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4)。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再具備開業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由原許可機關撤銷原許可。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公示:
(一)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的;
(二)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三)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四)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五)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六)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六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道路貨物運輸及貨運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普通貨物運輸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危險貨物運輸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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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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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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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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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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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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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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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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