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了規范動火作業行為,消除安全隱患,防范火災發生,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廠內及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除固定動火區以外)。
三、職責
1、特級動火證需主要負責人審批。
2、安環科負責動火作業的監督檢查管理和動火證的審核,審批一級動火證。負責作業證的登記建檔。
3、二級動火證由專職安全管理員或部門車間負責人審批。
4、各部門車間負責動火作業中的警戒、消防防火監督檢查管理。
5、指定監火人及動火人需對安全動火負責。
四、內容
1、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廠內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2、按動火作業的危險程度,動火作業分為三個級別: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危險動火作業、二級危險動火作業。?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一級危險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
(3)二級危險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危險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安環科、相關負責人必須一直在現場,一級危險動火作業安環科須參與安全措施的落實。?
3、“動火證”由動火部門申請,填寫動火證后逐級審批,二級動火由專職安全管理員或部門車間負責人批準,一級危險動火作業由安環科批準,特殊危險動火作業須報請主要負責人批準。?
4、“動火證”上應明確動火負責人、動火執行人、有效期、動火地點、位置、設備名稱、動火內容、動火方式、監火人、安全措施及安全措施組織實施人。?
5、動火負責人由動火各部門車間負責人擔任,動火負責人必須對動火作業全面負責,檢查動火前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并簽字認可。
6、動火執行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安環科報告。動火執行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每次動火前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操作班長呈驗"動火證"。?
7、“動火證”只能在審批時間、地點、人員、范圍內使用有效,每次審批的動火時間最長不超過七天,特殊動火時間最長不超過8小時,如動火期滿工程未完,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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