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了使安全標志管理規范化,充分發揮安全標志在現場安全生產中的作用,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廠內安全警示標志的管理工作。
三、職責
1、綜合辦公室負責廠內所需使用的安全標志的采購工作。
2、安環科負責對安全標志的設置和日常監督管理。
3、生產科負責安全標志的保管、設置、日常管理與維護的檢查督促工作。
4、各部門負責所需安全標志申報和本部門的安全標志設置與維護工作。
四、內容
1、安全標志的采購
(1)生產科負責匯總、編制安全標志需求計劃,安環科審核后,提交綜合辦公室進行采購。
(2)安全標志的供方所提供的安全標志應符合《安全標志》的規定。
(3)所采購的安全標志到貨后,綜合辦公室即提交生產科進行驗收并保管。
2、安全標志的設置
(1)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由各部門根據現場的危險特點,參照《安全標志使用導則》標準進行設置。
(2)在有必要提醒員工或他人注意的場所,應設置安全標志。
(3)安全標志的設置應針對場所危險和傳遞安全信息的需求,正確選擇相應的標志類型。
(4)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一致。
(5)設置的安全標志應完整、清潔、內容齊全。
(6)安全標志不宜設置在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及人員視線障礙物的后面。
(7)安全標志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并相距危險點適當的距離,以便相關人員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信息。
(8)多個安全標志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9)安全標志的設置方式可多樣化,但應遵循穩固、明顯、有效的原則。
3、安全標志的日常管理與維護
(1)危險場所已設置的安全標志,由設置者(或危險場所的作業部門)進行管理、維護。
(2)各部門在日常巡檢應經常性對已設置安全標志的管理、維護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3)危險已消除的場所,原設置的安全標志應及時收回保管。
(4)沾滿灰塵、油脂類等臟物的安全標志,應及時清理干凈,以確保其所表達的安全信息明確無誤。
(5)安全標志破損,已影響其安全信息的表達時,應及時調換。
(6)安全標志發生位移,應及時調正,以防止相關人員不能及時地注意、明白安全標志所表達的安全信息而發生意外。
(7)每半年安環科應對安全標志進行檢查,確保安全標志有效未缺損、變色。
(8)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安全標志(或在安全標志上涂畫),不得挪作它用。
4、自行設計、制作的安全標志
(1)各部門因管理需要自行設計制作安全標志,須經安環科同意。
(2)自行設計、制作的安全標志應符合下列要求: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