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發現對有關公職人員處理意見不落實以及追究刑事責任工作明顯滯后的,向屬地黨委政府和相應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十二條 評估工作開展情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應納入對各級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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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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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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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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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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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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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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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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