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評估工作組依據本級人民政府批復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逐項對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企業和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工作成效;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落實情況。
(三)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和組織處理落實情況。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參加評估工作的,對有關部門處理意見和有關公職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第八條 評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資料審查。對照事故調查報告、結案批復等文件要求,對事故涉及的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和事故發生單位自查自評報告等進行審查。
(二)現場核查。在資料審查基礎上,對事故涉及的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現場核查。核查方式包括:
1.座談問詢。了解事故涉及的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整改工作開展情況;
2.查閱文件。對事故整改涉及的有關會議紀要、文件資料、相關文書、財務憑證、人事檔案等進行核實;
3.走訪核查。赴責任人員單位或羈押場所核查有關情況,赴相關地區和單位、涉事企業、同類企業實地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三)綜合評估。綜合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提出評估意見,撰寫評估報告。
第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工作組織和開展情況;
(二)事故責任人員、責任單位行政處罰、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事故發生單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四)事故發生單位及行業領域有關人員受教育情況;
(五)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六)評估結論、存在問題及措施建議,并附問題清單、工作建議清單以及經驗做法清單。評估報告起草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參加評估工作組的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條 評估工作組自組成后3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延長30個工作日;經同意后,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或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對評估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一)發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實、落實不到位或存在其他問題的,應當向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交辦整改工作任務并持續跟蹤、督促整改;
(二)對重大問題懸而不決、重大風險隱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移交屬地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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