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六)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七)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并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八)按照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九)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十)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十一)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二)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完工后,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或者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編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執行情況分析、評價;
(三)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測和運行情況分析、評價;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分析、評價;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情況分析、評價;
(六)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評價;
(七)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評價;
(八)職業健康監護狀況分析、評價;
(九)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評價;
(十)正常生產后建設項目職業病防治效果預期分析、評價;
(十一)職業病危害防護補充措施及建議;
(十二)評價結論,明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所提對策建議后,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前,應當編制驗收方案。驗收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和風險類別,以及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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