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與驗收的人員及其工作內容、責任;
(三)驗收工作時間安排、程序等。
建設單位應當在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前20日將驗收方案向管轄該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屬于職業病危害一般或者較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以及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驗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評審意見和驗收意見。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外單位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評審和驗收工作,并形成評審和驗收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評審與驗收意見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整改完善,并對最終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結果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其中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驗收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管轄該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具體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不得通過評審、職業病防護設施不得通過驗收:
(一)評價報告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要求的;
(二)評價報告未按照評審意見整改的;
(三)未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組織施工,且未充分論證說明的;
(四)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要求的;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驗收意見整改的;
(六)不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分類分級監管的原則,將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情況的監督檢查納入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監督檢查計劃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一體化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規定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