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并納入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一)對職業病危害嚴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驗收方案和驗收工作報告,全部進行監督核查;
(二)對職業病危害較重和一般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驗收方案和驗收工作報告,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雙隨機”方式實施抽查。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人員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知識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制要求建設單位接受指定的機構、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有關工作;
(二)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建設單位和有關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三)向建設單位攤派財物、推銷產品;
(四)在建設單位和有關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關機構和人員違反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受理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依法對舉報內容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執法工作的檢查、指導。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分析有關監督執法情況,并按照要求逐級上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
(五)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驗收合格的。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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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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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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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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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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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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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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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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