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型復雜武器裝備制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
(十)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費用支出;
(十一)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制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支出;
(十二)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四)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條?電力生產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風力、太陽能、生物質能以及地熱、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轉換成電能的活動。
電力供應是指經營和運行電網,從事輸電、變電、配電等電能輸送與分配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電力生產企業,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電力供應企業,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500億元的,按照0.5%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0億元至1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億元至2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2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四條?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發電、輸電、變電、配電等設備設施的安全防護及安全狀況的完善、改造、檢測、監測及維護,作業場所的安全監控、監測以及防觸電、防墜落、防物體打擊、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誤操作、臨邊、封閉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電站大壩重大隱患除險加固支出、燃煤發電廠貯灰場重大隱患除險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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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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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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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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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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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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