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飛船、衛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產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條?核工程按照工程造價3%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
第四十一條?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鑒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
(八)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費和安全防護(不含工作服)費用支出;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