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備、更新、維護、保養安全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
(四)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含建設應急救援隊伍所需應急救援物資儲備、人員培訓等方面)、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從業人員發現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五)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險等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法定保險支出;
(六)安全生產檢查檢測、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評審、咨詢、標準化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應急演練支出;
(七)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批準進行聯合試運轉的基本建設煤礦,按照本節規定提取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七條?煤炭生產企業依據當月開采的原煤產量,于月末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沖擊地壓礦井噸煤50元;
(二)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容易自燃煤層礦井噸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四)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煤安監技裝〔2018〕9號)的規定;礦井沖擊地壓判定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煤安監技裝〔2018〕8號)的規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煤礦防治水細則》(煤安監調查〔2018〕14號)的規定。
多種災害并存礦井,從高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煤炭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等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沖擊地壓礦井落實防沖措施支出,包括開展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沖設備和設施,建立防沖實驗室等支出;
(三)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頂板、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設,實施礦壓、熱害、露天煤礦邊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設施設備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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