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安環健
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典型意義
翁某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此類案件數量在生產安全案件中占比較大,故具有典型參考意義。監管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管力度,對執法檢查中發現企業負責人未履行主體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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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