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通過對銷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的國家標準的燃氣灶具的經營單位進行處罰,提高經營主體的對燃氣安全的責任意識,給燃氣相關產品經營單位一個警示作用。
三、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華僑分局查處某石油氣儲配站偽造或者違法更改氣瓶電子標簽案
關鍵詞:氣瓶、偽造、電子標簽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0日,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對華僑管理區某石油氣儲配站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氣站完成充裝的16個液化石油氣瓶中,存在1個液化石油氣瓶瓶身信息與該氣瓶二維碼信息不一致。該氣瓶瓶身出廠編碼為:026210742318,二維碼掃碼信息顯示出廠編碼為:0460753;該氣瓶瓶身信息顯示制造單位是:佛山市順德區某壓力容器有限公司,二維碼掃碼信息顯示制造單位是:佛山市某燃氣具有限公司;該氣瓶裝訂的二維碼是普工燃氣,氣瓶條碼為8610000725,氣瓶瓶身涂敷信息為鍇炎氣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違法更改氣瓶涂敷信息或者電子標簽”的規定,偽造或者違法更改氣瓶電子標簽。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違法更改氣瓶涂敷信息或者電子標簽”的規定,偽造或者違法更改氣瓶電子標簽。依據《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或者違法更改電子標簽或者涂敷信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有關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擬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和違法所得575元,并處15000元罰款。
典型意義
通過預先發現、鑒別和判明可能導致事故的各種危險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控制這些因素,有效打擊了充裝違法違規氣瓶的行為,規范氣瓶充裝單位經營行為,避免了氣瓶安全事故發生。
四、汕尾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支隊對汕尾市某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法定負責人翁某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法;法定責任人
基本案情
2022年09月05日15時30分,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汕尾市某駕駛員培訓教練場進行日常稽查時,發現翁某涉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對其進行檢查及取證。
處理結果
經調查取證,該當事人此違法行為屬一年內第一次被查處,認定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擬給予人民幣罰款貳萬元整(20000.00元)的處罰決定。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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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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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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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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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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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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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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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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