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工貿企業歲末年初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專項整治和督導檢查的通知 | ||||
| 索引號: | 3/2022-00034 | 發文字號: | 應急廳函〔2022〕315號 | 發文單位: | 應急管理部 |
| 所屬機構: | 安全生產執法和工貿安全監督管理局 | 主題分類: | 安全執法和工貿監管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年12月18日 | 發布日期: | 2022年12月27日 | ||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開展
工貿企業歲末年初安全生產重大隱患
專項整治和督導檢查的通知
應急廳函〔2022〕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鞏固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百日清零行動”成果,深刻汲取鞍鋼、馬鋼、包鋼等企業較大事故教訓,按照國務院安委會統一部署,經報部領導同意,從即日起至全國兩會結束,開展工貿企業歲末年初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專項整治和督導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圍和內容
對“鋼8條”“鋁7條”“粉塵6條”整治情況進行回頭看檢查,鞏固“百日清零行動”成果。同時,進一步聚焦以下重大隱患和重點檢查事項,深化專項整治和督導檢查。
(一)冶金、建材企業已建成運營的用于儲存固體物料的鋼結構筒形倉(斗、塔)、有固體物料參與反應的鋼結構筒形容器(以下簡稱鋼結構筒形倉)。
1.未根據鋼結構筒形倉的安全性等級、類型及使用環境,建立全壽命周期內的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2.對未經正規設計的,達到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影響結構安全的改造與施工的,用途改變的,使用條件或使用環境發生變化的,遭到災害或事故的,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者出現較嚴重的腐蝕、損傷、變形的鋼結構筒形倉本體和支撐件,未進行可靠性鑒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3.對鋼結構筒形倉操作、檢維修作業等相關崗位人員,未開展安全操作規程、風險管控、應急處置等專項安全培訓教育。
4.鋼結構筒形倉未設置料位監測報警功能(雷達、紅外、機械等一種或多種方式),并設置必要的聯鎖保護。
5.未對主體結構有無材料銹蝕、焊縫開裂、螺栓松脫、構件過度變形等進行日常檢查。
6.運營、檢維修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的,承發包雙方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包方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未及時督促整改。
7.動火、高處、有限空間、清庫等風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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