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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自行組織開展勞動者職業健康培訓,無培訓能力的用人單位也可委托職業健康培訓機構組織開展。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內容及學時根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培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情況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要求,聘請相關專家進行培訓,或參加職業健康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存在矽塵、石棉粉塵、高毒物品等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勞動者的職業健康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勞動者上崗作業。
(四)提高職業健康培訓實效。用人單位要根據所屬行業特點和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合理確定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明確培訓方式、培訓考核辦法和合格標準,滿足不同崗位勞動者的培訓需求。確保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勞動者具備職業病防護意識,了解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熟悉相關職業健康知識和職業衛生權利義務,掌握崗位操作規程,能夠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大綱見附件。
(五)規范勞務派遣勞動者等人員的職業健康培訓工作。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對象統一管理。外包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健康教育和培訓。接收在校學生實習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提供必要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對實習期超過一年的實習學生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培訓。
三、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交流與信息化建設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及時調研總結轄區內用人單位培訓工作情況,交流推廣職業健康培訓先進經驗和有效做法,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職業健康培訓網絡平臺,針對不同人群制作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高質量培訓課程,加強培訓信息共享,為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提供便利途徑。
四、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指導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指導,尤其要重點加強對礦山、化工、冶金、建材、建筑施工、機械制造等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領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的指導,要突出不同行業和不同崗位的職業病危害特點,切實提升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能力以及勞動者的防護意識和防護水平。要加大對農民工和勞務派遣勞動者較多的用人單位和中小微型企業職業健康培訓的幫扶力度。鼓勵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積極爭取使用工傷預防費組織開展職業健康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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