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職健函〔2022〕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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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貫徹落實《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21-2025年)》,強化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嚴格落實職業健康培訓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及《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重要性
職業健康培訓是提高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水平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素養的重要手段,是預防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健康中國戰略目標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職業健康培訓工作,進一步指導用人單位依法依規開展職業健康培訓,提高職業健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切實提升主要負責人的法律意識、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和勞動者的防護技能,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二、督促用人單位嚴格落實職業健康培訓主體責任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職責,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業健康培訓的主體責任,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培訓管理制度。用人單位要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明確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制定職業健康培訓年度計劃,做好職業健康培訓保障,規范職業健康培訓檔案資料管理。職業健康培訓檔案應包括年度培訓計劃,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和勞動者培訓相關記錄材料等。記錄材料應包括培訓時間、培訓簽到表、培訓內容、培訓合格材料,以及培訓照片與視頻材料等。
(二)按時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和勞動者應按時接受職業健康培訓。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后3個月內接受職業健康培訓,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勞動者上崗前應接受職業健康培訓,上崗前培訓不得少于8學時,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崗培訓,在崗培訓不得少于4學時。
(三)加強職業健康培訓組織管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的培訓制度以及年度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勞動者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培訓,提高勞動者職業健康素養和技能。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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