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質量監督管理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采用培訓檔案資料查閱與培訓人員問詢相結合等方式檢查培訓效果,督促用人單位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對于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拒不參加或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培訓的用人單位,要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加強與職業健康培訓機構的溝通聯系,定期了解其組織培訓情況,包括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課程和課時、授課教師、參加培訓單位及人員、考核結果等,督促職業健康培訓機構實行自律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高質量的職業健康培訓服務。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12月21日公布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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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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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2年12月13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相關鏈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通知》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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