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發包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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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踩O施和施工條件;
?。ㄈ╇[患排查與治理;
(四)安全教育與培訓;
?。ㄎ澹┦鹿蕬本仍?br data-filtered="filtered"/> ?。┌踩珯z查與考評;
?。ㄆ撸┻`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文本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發包單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承包單位提供保障施工作業安全所需的資金,明確安全投入項目和金額,并監督承包單位落實到位。
對合同約定以外發生的隱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礦山通風、支護、防治水等所需的費用,發包單位應當提供合同價款以外的資金,保障安全生產需要。
第十條 石油天然氣總發包單位、分項發包單位以及金屬非金屬礦山總發包單位,應當每半年對其承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信息報告義務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承包單位存在安全生產問題的,應當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分項發包單位,應當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重點加強對地下礦山領導帶班下井、地下礦山從業人員出入井統計、特種作業人員、民用爆炸物品、隱患排查與治理、職業病防護等管理,并對外包工程的作業現場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總發包單位對地下礦山一個生產系統進行分項發包的,承包單位原則上不得超過3家,避免相互影響生產、作業安全。
前款規定的發包單位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不得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
第十三條 發包單位應當向承包單位進行外包工程的技術交底,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與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相關的勘察、設計、風險評價、檢測檢驗和應急救援等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條 發包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對承包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考核。
第十五條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編制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外包工程實行總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督促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外包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實行分項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承包單位編制的外包工程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納入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并定期組織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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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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