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承包單位以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 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應當根據承攬工程的規模和特點,依法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
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應當配備與工程施工作業相適應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部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從業人員比例應當不低于50%。
項目部負責人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上崗。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約定,及時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落實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時治理事故隱患,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承包單位發現事故隱患后應當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時書面報告發包單位協商解決,消除事故隱患。
地下礦山工程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嚴格依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執行帶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四條 承包單位應當接受發包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與指導,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條 外包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統一組織編制外包工程應急預案。總承包單位和分項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應急預案的要求,分別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設備設施和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外包工程實行分項承包的,分項承包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以及施工現場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和環節,編制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并配合發包單位定期進行演練。
第二十六條 外包工程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承包單位及項目部負責人報告。
承包單位及項目部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如實地向發包單位報告,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七條 承包單位在登記注冊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施工作業的,應當向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外包工程概況和本單位資質等級、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主要安全設施設備等情況,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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