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裝、改造、修理
第十一條 客運索道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安裝、改造、修理活動。
客運索道安裝、改造許可實施分級管理,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客運索道安裝單位在客運索道安裝施工前,應當確認設備基礎、預埋件等符合客運索道安裝和土建工程質量要求。
第十三條 客運索道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將相關情況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告知作業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條 客運索道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標準、安全技術規范、施工方案等進行作業,加強現場施工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 客運索道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客運索道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出廠文件、監督檢驗證明、無損檢測報告以及竣工報告、調試及試運行記錄、自檢報告等安裝、改造、修理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單位存檔。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七條 客運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八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客運索道報廢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要求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注銷。
第十九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停用客運索道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并到登記部門辦理相關停用手續。
第二十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不得使用未經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檢驗、定期檢驗不合格的客運索道。
第二十一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客運索道安全使用負責。使用單位負責人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定期對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
第二十二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檢查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做好本單位客運索道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設備自檢,申報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
(三)對客運索道使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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