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索道使用單位進行本單位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配備人員、工具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在客運索道等待乘坐區域設置乘客引導標志,及時做好乘客引導工作,保證乘客出入暢通。
在客運索道的出入口處等顯著位置應當張貼乘客須知、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內容應包括乘客適應范圍、禁忌事宜等,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有關標準的要求懸掛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應急專項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配備相應的救援人員以及相應數量的營救設備、急救物品。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營救設備、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對救援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第三十條 客運索道發生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經試運行正常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 客運索道發生事故,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客運索道的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客運索道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客運索道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要求,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其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六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開展應急救援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使用單位,是指從事客運索道經營管理,向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的單位。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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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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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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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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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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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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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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