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七條 鼓勵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舉報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接受舉報和投訴的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的舉報和投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取得考核合格證書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燃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燃氣汽車加氣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燃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農村燃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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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