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管理、燃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綜合服務網點,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服務人員,公示業務流程、服務熱線和搶險搶修電話等信息。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宣傳安全使用燃氣的常識,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按照有關標準提供服務。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戶應當履行安全使用義務,使用合格的用氣設備,安裝灶前燃氣自閉閥門、符合安全規定的灶具連接管和帶有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具。
非居民用戶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對燃氣操作維護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使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二條 下列燃氣用戶應當安裝強排風裝置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并確保裝置正常使用:
(一)餐飲用戶;
(二)在室內公共場所使用燃氣的用戶;
(三)在符合用氣條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
前款所稱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是指具有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功能裝置的總稱,包括燃氣泄漏報警器與緊急切斷閥聯動裝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熄火保護裝置,過流和泄漏切斷裝置等。
第三十三條 管道燃氣用戶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燃氣;
(六)在安裝燃氣管道、計量表、閥門等燃氣設施的專用室內場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辦公或者使用明火;
(七)安裝電線與燃氣用具距離不符合安全標準規范;
(八)改變燃氣用途、轉供燃氣;
(九)盜用燃氣;
(十)其他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儲存、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二)使用淘汰、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未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
(三)傾倒瓶內液化石油氣殘液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
(四)加熱氣瓶、拆修瓶閥等附件;
(五)在餐飲場所的用餐區域直接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第三十五條 燃氣器具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裝、維修服務。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單位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后,方可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燃氣經營企業查詢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接到查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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