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依規嚴格落實執法措施。健全“雙隨機”檢查、暗查暗訪、聯合執法和重點執法制度,對情節惡劣、屢禁不止、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格落實查封、扣押、停電、停止民用爆炸物品供應、吊銷證照,以及停產整頓、上限處罰、關閉取締、從嚴追責“四個一律”執法措施。
(三)運用司法手段強化從嚴治理。加強安全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建立公安、檢察、審判機關介入安全執法工作機制。對抗拒執法、逾期不執行執法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涉嫌犯罪的違法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堅決杜絕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罰代刑。探索設立安全生產審判庭、檢察室,建立查辦和審判安全生產案件溝通協調制度。
(四)強化群防群控。推行執法曝光工作機制,強化警示教育。加大舉報獎勵力度,進一步暢通渠道,鼓勵發動群眾舉報、媒體曝光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加強社會監督。完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制度,完善聯合懲戒機制。
五、全面加強安全生產源頭治理
(一)嚴格規劃準入。探索建立安全專項規劃制度,把安全規劃納入地方經濟社會和城鎮發展總體規劃,并加強規劃之間的統籌與銜接。加強城鄉規劃安全風險的前期分析,完善城鄉規劃、設計和建設的安全準入標準,研究建立招商引資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嚴格高風險項目建設安全審核把關,科學論證高危企業的選址和布局,嚴禁違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范在高風險項目周邊設置人口密集區。
(二)嚴格規模準入。根據產業政策、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實際,明確高危行業企業最低生產經營規模標準,嚴禁新建不符合最低規模要求的小企業。建立大型經營性活動備案審批制度和人員密集場所安全預警制度,嚴格控制人流密度。推動實施勞動密集型作業場所空間物理隔離技術工程,嚴格限制勞動密集型作業場所單位空間作業人數。
(三)嚴格工藝設備和人員素質準入。實施更加嚴格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安全標準,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和工藝,對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一律不準投入使用。明確高危行業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文化程度、專業素質及年齡、身體狀況等條件要求,完善高危行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準入制度。
(四)強力推動淘汰退出落后產能。緊密結合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國家化解鋼鐵、煤炭等過剩產能工作要求,順勢而為,研究細化安全生產方面的配套措施,嚴格安全生產標準條件,依法關停退出達不到安全標準要求的產能和違法違規企業,及時注銷到期不申請延期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提請有關人民政府關閉經停產整頓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過資金獎補、兼并重組等途徑,引導安全保障能力低、長期虧損、扭轉無望的企業主動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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