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及以上級別突發事件,應統籌組織本省域醫療資源,開展現場救治和轉運等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派出相關領域專家指導醫療救治工作,必要時調派醫療應急隊伍予以支援。相鄰省份應做好本省份國家、省級醫療應急隊伍支援準備工作,隨時接受調派。
第十二條?醫務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準對傷病員進行初次檢傷分類、持續評估,分別用綠、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進行分類,標記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等明顯部位,以便按照類別開展處置。危重癥患者標紅色標,應第一優先處置、轉送;重癥患者標黃色標,第二優先處置、轉送;輕癥患者標綠色標,可第三優先處置、轉送;死亡者標黑色標。
第十三條?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最快到達”原則將傷病員迅速轉送至具備治療條件的醫療機構,對于傳染病患者,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轉送至指定的救治醫療機構。在醫療應急救援中,應綜合考慮傷病員情況、地理環境、醫療救治條件和能力等因素,科學選擇轉運方式和收治醫院。需要遠距離轉運的,協調民航、鐵路、交通等部門協助解決醫療救援有關交通事宜。傷病員現場經治的醫療文書要與接納后送傷病員的醫療機構做好交接。
第十四條?傷病員救治應按照集中資源、集中專家、集中傷病員、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則,首選收治在醫療救治能力和綜合水平強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和中西醫結合醫院,成立醫療救治工作組,統一指揮、統一部署、統籌資源開展醫療救治工作。根據分級分層分類救治的原則,相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成立專家組,對傷病員病情進行評估,重癥患者應按照“一人一策”原則進行救治,必要時開展多學科會診和遠程會診,保證救治質量。同時,做好傷病員及家屬、相關工作人員等重點人群以及公眾的心理援助工作。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事件傷病員集中收治工作完成、批量傷病員得到有效救治、結束集中收治工作后,對醫療應急工作進行總結,提出工作建議。
第四章??突發事件醫療應急保障
第十五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組織、平急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運轉”的原則,根據災害災難、傳染病疫情、中毒、核輻射等不同類別的緊急醫學救援組建醫療應急隊伍,以有效應對轄區內發生的突發事件,必要時根據有關指令開展轄區外處置支援。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的職能,成立相應的應急隊伍。醫療應急隊伍以現場救援、轉運后送、院內救治為主要任務。
(一)隊員組成。隊伍成員應根據應對事件的不同類型,從醫療衛生機構等選擇政治合格、年富力強、有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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