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隊伍裝備。隊伍裝備應實現集成化和自我保障化,分為通用性和專業類裝備。通用性保障裝備主要包括個人生活用品(攜行)、后勤保障裝備、指揮通訊裝備、辦公裝備、徽章標志和交通裝備等;醫療救治專業類裝備根據重大災害、傳染病、中毒、核輻射等不同事件類別配備,主要包括救治設備、防護裝備,診斷、檢測裝備,現場處置類裝備,藥品器材等。
(三)隊伍管理。國家醫療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具體按照《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試行)》執行,地方各級醫療應急隊伍管理參照執行。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依托“醫療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建立隊伍成員和裝備資料庫,實行信息化管理,及時更新信息資料。
第十六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依托綜合實力強的醫療機構加強緊急醫學救援基地、重大傳染病防治基地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大規模收治傷病員能力和醫療應急演訓、科研、物資儲備能力。
第十七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轄區內的醫療應急專家庫,負責更新本級醫療應急專家庫。發生突發事件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及時從專家庫調用專家,書面通知派出人員所在單位,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通知。
(一)專家遴選。政治合格,在臨床醫學、災害管理學、法學等領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專業學術地位或影響和應對突發事件處置經驗并具備副高級及其以上專業職稱,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的,經推薦審核后可作為醫療應急專家,入選醫療應急專家庫。醫療應急專家推薦與審核按照突發事件類別和所需相關專業進行推薦,包括醫療救治、衛生管理、危機管理、心理學、社會學等專業專家。
(二)專家庫管理。醫療應急專家庫按國家、省、地市三級分級管理、動態維護、實時更新。國家衛生健康委依托國家突發事件醫療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建立和維護醫療應急專家庫,指導省級專家庫系統管理。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省級醫療應急專家庫的建立、管理,按要求推薦國家級專家,指導省級以下醫療應急專家庫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根據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醫療應急預案,針對預案定期開展醫療應急演練,并根據形勢變化、預案實施和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突發事件情況和生產供應情況科學制定醫療應急醫藥儲備目錄。儲備物資類別包括突發事件醫療救治、現場處置所需的有關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和器械、防護用品、消毒劑等。醫療機構應本著“自用自儲”的原則制定日常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國家醫學中心、區域醫療中心和重大疫情救治基地、緊急醫學救援基地、醫療應急隊伍所依托的醫療機構要加強相關醫療救治設備配備并保留一定的備份量,負責區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支持。發生災情、疫情等突發事件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需要調用醫藥儲備的,原則上先向地方相關部門申請調用地方醫藥儲備,地方醫藥儲備不能滿足需求時,可申請調用中央醫藥儲備。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