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上清單支出范圍不宜列入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需要按原有費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二十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是指經批準開展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品目錄》物品,以及列入國家有關規定危險品直接生產和聚積保存的活動(不含銷售和使用)。
危險品運輸適用第六節規定。
【解讀】
本條是適用辦法的危險品生產與儲存行業的屬性內涵。
本次修訂了危險品生產與儲存行業屬性范疇,明確其適用范圍不含危險品銷售和使用。基于在港口領域,危險品的范疇還包括列入《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等國際公約中的物品,在原辦法第四條“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表述中增加“以及列入國家有關規定危險品直接生產和聚積保存的活動”。本辦法所稱危險品儲存企業,是指從事危險品儲存活動的企業。“不含銷售和使用”是指從事不儲存危險品的經營企業以及危險品使用企業不屬于辦法要求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并逐月平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解讀】
本條是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
近幾年,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重特大事故頻發,2015年8月12日,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死亡165人。2019年3月21日,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死亡78人。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一旦發生事故會導致群死群傷,負面影響和心理沖擊巨大,根據對事故的調查分析,間接導致事故原因普遍存在安全生產投入不足。為進一步防范遏制危險品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本次修訂提高了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即: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安全生產費用計提標準由4%上調到4.5%;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安全生產費用計提標準由2%上調到2.25%;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安全生產費用計提標準由0.5%上調到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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