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累退計提舉例說明:比如某危險品生產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1200萬元,其中1000萬元按照4.5%提取,剩余的200萬元按照2.25%提取,然后相加。計算方式如下:
M ≤1000萬元,按M×4.5%計提;
1000萬元<M≤1億元,按1000萬元×4.5%+(M-1000萬元)×2.25%計提;
1億元<M≤10億元,按1000萬元×4.5%+(1億元-1000萬元)×2.25%+(M-1億元)×0.55%計提;
10億元<M,按1000萬元×4.5%+(1億元-1000萬元)×2.25%+(10億元-1億元)×0.55%+(M-10億元)×0.2%計提。
第二十二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等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解讀】
本條是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二十條修訂,擴大了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與原辦法相比,增加了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應急預案制修訂、重大危險源檢測、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等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定校準等支出內容。
基于《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快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19〕11號),本次修訂將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等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建設納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以提升危險品領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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