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應支付職工的各種薪酬、福利不應當包括在內。為鼓勵基層人員主動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本次修訂將企業從業人員發現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范圍。
考慮到安全生產投入的不均衡性,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年度間可能結余,也可能超支,因此,安全生產費用年度結余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同時,為能夠更加直觀反映企業安全生產投入情況,安全生產費用出現赤字的,應當于年末補提。由此造成的相應費用年內少記等問題,應在中期及時披露。
第四十八條 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企業,新建和投產不足一年的,當年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據實列支,年末以當年營業收入為依據,按照規定標準計算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解讀】
本條是新建和投產不足一年特殊情形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規定。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十六條修訂。煤礦、非煤礦山、建設工程施工等領域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為當月開采的原煤、原礦產量、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等,新建和投產不足一年的特殊生產經營階段不造成安全生產費用計提影響,但若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計提安全生產費用,新建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則無法操作。為此,本次修訂將原辦法“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修訂為“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企業,新建和投產不足一年的,當年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據實列支,年末以當年營業收入為依據,按照規定標準計算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即先以不完整年度收入推算得出年度完整收入,再依據年度完整收入和計提標準計算得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當年末調整補提,同時下年度按照推算的當年完整收入計提。
第四十九條 企業按本辦法規定標準連續兩年補提安全生產費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補提數提高提取標準。
本辦法公布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辦法且其提取標準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
【解讀】
本條是企業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標準的規定和原則。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十五條修訂。為避免企業隨意提高標準,取消原辦法關于“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規定,明確“企業按本辦法規定標準連續兩年補提安全生產費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補提數提高提取標準”,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需求實際,通過量化提高操作性。
對于新辦法修訂出臺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地方產業結構特點和安全重點情況出臺的相關文件所確定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與本辦法標準不一致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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