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企業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 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道路旅客運輸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按規定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道路運輸安全)執業資格,在道路運輸領域有效注冊后向屬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并做好相關信息上傳工作。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在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生產相關工作6個月內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第九條 客運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客運企業使用實習學生的,應當將實習學生納入本企業從業人員統一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以客運企業自主培訓為主,也可委托、聘請具備對外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業務的機構或其他客運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于12學時,每個學時不得少于45分鐘。
第十條 客運企業應當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安全例會。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1次,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階段性安全生產工作。安全例會至少每月召開1次,通報和布置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擁有20輛以下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可與安全例會一并召開。
客運企業發生造成人員死亡、3人(含)以上重傷、惡劣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或安全例會進行分析和通報。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安全例會應當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建檔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6個月。
第十一條 客運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投入,依據有關規定,按照上一年度營業收入1.5%的比例確定企業本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應計提金額,并逐月平均提取,專項核算。安全生產費用主要用于:
(一)完善、改造、維護安全運營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運輸設施設備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運輸設施設備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升級改造,以及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裝置的購置、安裝和使用等支出;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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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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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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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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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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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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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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