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從業行為定期考核制度。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客運駕駛員違法違規情況、交通事故情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和視頻監控系統發現的違規駕駛情況、服務質量、安全運營情況、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以及參加教育培訓情況等。考核周期應不大于3個月。
客運駕駛員從業行為定期考核結果應與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掛鉤。
第二十四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信息檔案管理制度。客運駕駛員信息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及時更新。客運駕駛員信息檔案應當包括:客運駕駛員基本信息、體檢表、安全駕駛信息、交通事故信息、交通違法信息、內部獎懲、誠信考核信息等。
第二十五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調離和辭退制度。客運企業發現客運駕駛員具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調離駕駛崗位,并對存在(一)至(五)規定情形之一的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予以辭退。
第二十六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安全告誡制度。客運企業應指定專人、委托客運站或者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對客運駕駛員出車前進行問詢、告知,預防客運駕駛員酒后、帶病、疲勞、帶不良情緒上崗、不具備駕駛資格駕駛車輛或者上崗前服用影響安全駕駛的藥物,督促客運駕駛員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客運企業應當關心客運駕駛員的身心健康,每年組織客運駕駛員進行體檢,加強對客運駕駛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對發現客運駕駛員身體條件不適宜繼續從事駕駛工作的,應及時調離駕駛崗位。
客運企業應當督促客運駕駛員及時處理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按規定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審驗、換證。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防止客運駕駛員疲勞駕駛制度,為客運駕駛員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合理安排運輸任務,保障客運駕駛員落地休息,防止客運駕駛員疲勞駕駛。
第二節 客運車輛管理
第二十八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選用管理制度。
客運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購置符合道路旅客運輸技術要求的車輛從事運營。鼓勵客運企業選用安全、節能、環保型客車。
客運企業不得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驗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第二十九條 擁有20輛(含)以上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設置車輛技術管理機構,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擁有20輛以下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原則上按照每50輛車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1人。
第三十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建立客運車輛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實現車輛從購置到退出運輸市場的全過程管理。客運車輛轉移所有權或者車籍地時,技術檔案應當隨車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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