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遺失客票的,經核實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應當免費為其補辦客票。
第三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不得甩客,不得敲詐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規定的類型等級營運客車承運,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嚴禁營運客車超載運行,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允許再搭乘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免票兒童。
第四十一條 客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瓦\站經營者受理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運輸業務的,應當對托運人有效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并對托運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不得受理有關法律法規禁止運送、可能危及運輸安全和托運人拒絕安全檢查的托運物品。
客運班車行李艙裝載托運物品時,應當不超過行李艙內徑尺寸、不大于客車允許最大總質量與整備質量和核定載客質量之差,并合理均衡配重;對于容易在艙內滾動、滑動的物品應當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
第四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運價規定,使用規定的票證,不得亂漲價、惡意壓價、亂收費。
第四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客運車輛外部的適當位置噴印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在車廂內醒目位置公示駕駛員姓名和從業資格證號、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票價和里程表。
第四十四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發車前進行旅客系固安全帶等安全事項告知,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治安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處理治安違法行為。
客運經營者不得在客運車輛上從事播放淫穢錄像等不健康的活動,不得傳播、使用破壞社會安定、危害國家安全、煽動民族分裂等非法出版物。
第四十五條 鼓勵客運經營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要的客車,可以在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但行李堆放區和座位區必須隔離,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嚴禁行李堆放區載客。
第四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四十七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建立客運車輛技術狀況檢查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客運車輛駕駛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四十八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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