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專項整治。深入推進危險化學品、礦山、消防、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爆、特種設備、大型商業綜合體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整治,解決影響制約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督促企業嚴格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落實風險管控措施。結合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安全基礎薄弱、安全保障能力低下且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退出市場。統籌考慮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和項目建設審批,優先保障符合條件企業的搬遷用地。持續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施設備和作業環境規范化。推動淘汰落后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加大重點設施設備、儀器儀表檢驗檢測力度。推動各類金融機構出臺優惠貸款等金融類產品,大力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裝備,實施智能化礦山、智能化工廠、數字化車間改造,開展智能化作業和危險崗位機器人替代示范。強化危險廢物全過程監管,動態修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危險廢物鑒別、貯存以及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染控制等標準,制定完善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清單。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危險廢物監管能力與應急處置技術支持能力建設。
專欄2 安全生產治本攻堅重點 |
1.危險化學品。化工園區本質安全整治提升、企業分類治理整頓、非法違法“小化工”整治、重大危險源管控、硝酸銨等高危化學品和精細化工等高危工藝安全風險管控、自動化控制、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城區內化學品輸送管線、油氣站等易燃易爆劇毒設施;化學品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環節。 3.礦山。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或極復雜等災害嚴重煤礦,30萬噸/年以下煤礦,開采深度超過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礦;入井人數超過30人、井深超過800米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邊坡高度超過200米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尾礦庫“頭頂庫”、無生產經營主體尾礦庫、長期停用尾礦庫。 5.消防。超高層建筑、大型商業綜合體、城市地下軌道交通、石油化工企業等高風險場所;人員密集場所、“三合一”場所、群租房、生產加工作坊等火災易發場所;博物館、文物古建筑、古城古村寨等文物、文化遺產保護場所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場所;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電化學儲能設施和冷鏈倉庫、冰雪運動娛樂等新產業新業態;船舶、船閘、水上加油站等水上設施。 7.其他交通運輸(民航、鐵路、郵政、水上和城市軌道交通)和漁業船舶。民航運輸:可控飛行撞地、空中相撞、危險品運輸,跑道安全、機場凈空安全、鳥擊、通用航空安全;鐵路運輸:沿線環境安全、危險貨物運輸、公鐵水并行交匯地段、路外傷害安全;郵政快遞:末端車輛安全、作業場所安全;水上運輸:商漁船碰撞、內河船舶非法從事海上運輸、港口客運和危險貨物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保護區巡查,違規施工作業、私搭亂建、堆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等;漁業船舶:船舶脫檢脫管、不適航、配員不足、脫編作業、超員超載、超風級超航區冒險航行作業,船員不適任、疏忽瞭望值守。 9.工業園區等功能區。化工園區安全風險評估分級;倉儲物流園區安全管理;港口碼頭等功能區安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