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四)從業人員應當履行崗位應急救援職責,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
(五)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行業標準和設計限定的人數;
(六)播放安全告知、張貼安全須知;
(七)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事項。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與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載明有關保障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辦理工傷保險等事項;
(二)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工作環境、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
(三)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四)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五)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檢舉和控告;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