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安全設備、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養;

  (五)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以及應急救援、自救互救等防范措施;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七)生產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安全生產內容。

  第五十二條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五十三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前,應當進行崗位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設施、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的安全狀態;

  (二)所用工具符合安全標準和安全操作規定要求;

  (三)作業場地和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