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組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工作;其他負責人履行各自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管理職責。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本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能源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新興行業、領域中涉及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齊抓共管、相互配合、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